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荣泰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嘉兴市煌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02执1802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402执180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荣泰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嘉兴市煌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嘉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荣泰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嘉兴市煌诚贸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402执18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荣泰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君子布社区田心工业区第一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95964X。 法定代表人:叶德豪。 被执行人:嘉兴市煌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为民路9号一栋一层三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8A3457E。 法定代表人:黄诚。 申请执行人荣泰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市煌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02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荣泰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嘉兴市煌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荣泰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货款107915.1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注册地现已停止经营;其名下虽有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数量极少,不具有执行价值,本院已对其账户依法采取冻结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1年5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1年6月2日,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2021年8月2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不同意见。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02执180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锦明 人民陪审员章建强 人民陪审员郜玉根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郁俭军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