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王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2民初2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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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2民初2694号案件名称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王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桦甸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王某2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2民初2694号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深圳街1号。 负责人:王某1,行长。 被告:王某2,女,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明华街金穗二区。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被告王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3元,由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负担。 审判员 郝振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荆成成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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