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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王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2民初2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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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2民初2694号
  • 案件名称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王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桦甸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王某2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2民初2694号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深圳街1号。        负责人:王某1,行长。        被告:王某2,女,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明华街金穗二区。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被告王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3元,由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负担。        审判员    郝振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荆成成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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