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彭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430执1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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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430执1243号案件名称
江西彭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彭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江西彭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124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彭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彭泽县龙城大道12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MA35JAF2XC。法定代表人:曹展兴,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男,汉族,1961年9月20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江西彭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430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西彭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430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楷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江西书记员方纯彬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124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彭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彭泽县龙城大道12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MA35JAF2XC。法定代表人:曹展兴,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男,汉族,1961年9月20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江西彭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430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西彭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430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楷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江西书记员方纯彬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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