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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拓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291民初1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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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291民初1012号
  • 案件名称

    安徽拓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安徽拓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291民初1012号原告(反诉被告):安徽拓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法定代表人:黄昕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天宇,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松,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芜湖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瑞祥路88号。法定代表人:沈世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向华,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文怡,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拓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被告芜湖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安徽拓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芜湖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拓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拓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本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300元,由安徽拓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75元由芜湖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 判 长  万 洪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人民陪审员  刘新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汤峻崎书 记 员  章 路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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