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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铁道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沈阳天佳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7101执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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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7101执11号
  • 案件名称

    沈阳铁道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沈阳天佳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沈阳铁道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沈阳天佳广告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广告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7101执11号申请执行人:沈阳铁道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新兴街19号。负责人:曹晶,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沈阳天佳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四经街93号。法定代表人:魏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沈阳铁道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沈阳天佳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沈阳天佳广告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及线下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沈阳天佳广告有限公司名下有东风日产牌轿车一台,车牌号码辽A×××××,车辆识别代码3XXXX8,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沈阳天佳广告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事询问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建军审 判 员 邵文杰审 判 员 王 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郎春如书 记 员 王晓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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