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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鸿祥、傅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1执恢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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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执恢126号
  • 案件名称

    龚鸿祥、傅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慈利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龚鸿祥;傅芳;谭钧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1执恢126号申请执行人:龚鸿祥,女,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慈利县。被执行人:傅芳(又名傅琳),女,1978年6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慈利县。被执行人:谭钧,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慈利县。申请执行人龚鸿祥与被执行人傅芳、谭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09)慈民一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傅芳、谭钧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龚鸿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给被执行人傅芳、谭钧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傅芳、谭钧向本院递交了书面还款计划承诺书,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一、即被执行人傅芳、谭钧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龚鸿祥借款本金及利息20.15万元,现被执行人谭钧、傅芳自愿偿还申请执行人龚鸿祥借款10万元,从2021年10月份开始每月偿还1万直至将10万元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龚鸿祥自愿放弃其他损失;二、如被执行人谭钧、傅芳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则恢复原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慈民一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傅芳、谭钧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龚鸿祥可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审 判 员 滕振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 龙书 记 员 舒立燕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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