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与黄小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0民初4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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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0民初4549号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与黄小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黄小蓉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0民初4549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二路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0839B。负责人:李义力,行长。被告:黄小蓉,女,199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与被告黄小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42元,减半收取105.21元,由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蒋春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学荣 书 记 员 黄丽丽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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