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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向生、陕西金昊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恢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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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恢46号
  • 案件名称

    南向生、陕西金昊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南向生;陕西金昊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南向生,男,195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被执行人:陕西金昊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奎,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南向生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3)延民初字第0010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陕西金昊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1838058.45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向生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向生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执恢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慧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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