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向生、陕西金昊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恢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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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恢46号案件名称
南向生、陕西金昊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南向生;陕西金昊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南向生,男,195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被执行人:陕西金昊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奎,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南向生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3)延民初字第0010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陕西金昊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1838058.45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向生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向生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执恢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慧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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