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矫永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398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执3982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矫永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矫永刚;周艳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2执39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17号,组织机构代码:91210102817790764H。法定代表人:张猛,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矫永刚,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周艳,女,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与被执行人矫永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102民初18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矫永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并将被执行人矫永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22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对已查询财产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得到申请执行人认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皓天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于永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苗振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民终1909号 下一篇 佛山市鼎国电器有限公司、姜喆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606执4681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