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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鼎国电器有限公司、姜喆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606执468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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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606执468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佛山市鼎国电器有限公司、姜喆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佛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佛山市鼎国电器有限公司;姜喆;姜保山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606执46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鼎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居委会顺德高新区(容桂)华天路9号二层之一。法定代表人:黄宁。被执行人:姜喆,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被执行人:姜保山,男,195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关于原告佛山市鼎国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喆、姜保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6民初342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6民终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姜喆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鼎国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6125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所欠货款206125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三倍计至清偿之日止),被告姜保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债务人姜喆、姜保山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鼎国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姜保山有车牌号码为辽D×××××号的汽车,车辆初次登记时间为2006年11月9日,因上述车辆年限已近15年,且目前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亦同意暂不处置上述车辆。本院对该车辆暂不处置。三、通过邮寄、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货款206125元、一般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暂不处置的被执行人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606执46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姜喆、姜保山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鼎国电器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金宇审判员  赖俊鑫审判员  梁泽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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