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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铭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06执168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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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执1682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汤铭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汤铭君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06执1682号之二被执行人:汤铭君,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租住无锡市滨湖区,户籍在重庆市江**××村××号××幢××。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汤铭君犯诈骗罪一案,本院(2020)苏0206刑初48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人汤铭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4日起至2025年12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一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汤铭君应退赔人民币235000元,由本院发还给被害人。因汤铭君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部门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汤铭君发出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汤铭君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中,本院分别至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各大金融机构及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汤铭君银行存款账户信息,分别于2021年4月22日、5月27日、7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汤铭君名下43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依法向阿里巴巴、京东等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汤铭君的账户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汤铭君名下股票账户信息,未查得被执行人汤铭君股票账户的关联信息。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汤铭君名下人身保险产品信息,被执行人汤铭君名下有人身保险产品信息,但金额较小,处置无益。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汤铭君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汤铭君名下有坐落于重庆市江北区××村××号××幢××的不动产,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对上述不动产进行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并向首先查封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汤铭君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未查得被执行人汤铭君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汤铭君的公积金缴存信息,未查得被执行人汤铭君名下有公积金缴存信息。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汤铭君的对外投资信息,未查得被执行人汤铭君有对外投资信息。执行中,被执行人汤铭君家属主动代汤铭君缴纳款项31000元,上述款项已发放给本案被害人。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汤铭君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示。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汤铭君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移送执行标的为罚金31000元,责令退赔235000元,现执行到位31000元,尚有执行款235000元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汤铭君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苏0206刑初484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汤铭君“处罚金人民币31000元”、“应退赔人民币235000元,由本院发还给被害人”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继续予以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舒秀琴审 判 员 荆 佩审 判 员 许正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钦欢书 记 员 杨 鸿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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