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开科、周俊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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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831号案件名称
王开科、周俊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开科;周俊国;李佳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831号申请执行人:王开科,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德江县青龙街道桥头社区香树园组。被执行人:周俊国,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德江县玉水街道步行街工商局宿舍5楼。被执行人:李佳穗,女,1977年6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德江县玉水街道步行街工商局宿舍5楼,系周俊国之妻。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开科申请执行周俊国、李佳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黔0626民初1098号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周俊国、李佳穗欠申请执行人王开科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5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该款之日止)。被执行人周俊国、李佳穗未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开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开科与被执行人周俊国、李佳穗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周俊国、李佳穗欠申请执行人王开科借款本金323000元及利息,扣划二被执行人周俊国、李佳穗工资后按比例分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26执83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约定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罗 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安明爱书 记 员 宁雄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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