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某、郴州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3执144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003执1445号案件名称
段某某、郴州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段某某;郴州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3执1445号申请执行人:段某某,男,196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郴州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飞虹路17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制作的(2021)湘1003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某某与被执行人郴州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郴州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郴州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交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银行存款239866.3元(含劳动报酬23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6420元,执行费3446.3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239866.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见太审判员 段文彪审判员 朱易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子强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百江、丁浩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2执671号 下一篇 王岸、郑微微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81民初55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