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岸、郑微微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81民初5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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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1民初5537号案件名称
王岸、郑微微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耒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岸;郑微微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81民初5537号原告:王岸,女,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台山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台山市,现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刚,广东商达(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微微,女,199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原告王岸与被告郑微微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王岸诉称,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费63903.4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63903.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赔付延迟付款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8年起,原告以被告提供的布料和样板为其在中山市沙溪镇加工生产服装产品,被告依约支付加工费。截止2019年4月,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63903.4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仍不予支付。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郑微微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因本案属加工合同纠纷且未对纠纷管辖法院进行任何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被告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年以上的事实,加之本案合同履行地无法确定,故本案管辖法院应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为被告加工生产服装产品实际发生地在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且被告常年居住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故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郑微微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史葵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曹 枭书 记 员 肖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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