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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百江、丁浩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2执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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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执671号
  • 案件名称

    刘百江、丁浩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刘百江;丁浩宇;丁尚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2执671号申请执行人:刘百江,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被执行人:丁浩宇,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被执行人:丁尚明,男,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本院在执行刘百江与丁浩宇、丁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21)甘0502执67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要求被执行人丁浩宇、丁尚明向刘百江给付借款本息及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49560元。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4月9日、8月12日通过三次网络查询,被执行人丁尚明名下无证券、保险、车辆,无工商登记信息,冻结其名下4个银行账户共计存款733.56元,已扣划并由申请执行人领出;被执行人丁浩宇名下无证券、保险,无工商登记信息,轮候冻结其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为零;查封丁浩宇名下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故未采取司法评估、拍卖措施。2021年5月11日,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6月17日,经天水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两名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8月12日,将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其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的执行标的49560元,已执行到位733.56元,剩余48826.44元尚未执行到位。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中秋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陈建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玉聪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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