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芳、庄河大世界商业城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恢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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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恢728号案件名称
张秀芳、庄河大世界商业城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秀芳;庄河大世界商业城有限公司;于龙远;张淑娥;李秀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恢728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芳,女,1963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庄河大世界商业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兴达街道黄海大街一段42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9201156—7,法定代表人于龙远,系董事长。被执行人于龙远,男,1964年12月29日生,汉族,系被告大连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址庄河市。被执行人张淑娥,女,1967年12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庄河市。被执行人李秀,男,1953年2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大连市西岗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2014)甘民初字第66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92944元,冻结了李秀名下存款,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黎明审 判 员 冯忠璞代理审判员 任 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炜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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