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思瑶、朱凯离婚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2执8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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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2执817号之一案件名称
孙思瑶、朱凯离婚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孙思瑶;朱凯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2执8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思瑶,女,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天德学校教师,住河北省邢台市。被执行人:朱凯,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辽勤集团八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辽宁省沈阳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辽0702民初133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冻结被执行人朱凯名下银行存款;于2021年9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朱凯名下辽G×××××号、G×××××号车辆;于2021年9月16日冻结被执行人朱凯名下住房公积金,查封被执行人朱凯名下坐落于凌河区××河里××号房屋。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或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朱凯银行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朱凯名下辽G×××××号、G×××××号车辆的查封;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朱凯住房公积金的冻结;四、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朱凯名下坐落于凌河区××河里××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孙 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孙梦彤书 记 员 马 悦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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