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新龙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天柱县白市库区医院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恢7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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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恢765号案件名称
怀化新龙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天柱县白市库区医院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怀化新龙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天柱县白市库区医院;天柱县白市库区医院远口分院;梁博奇;吴完妹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恢765号申请执行人怀化新龙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河西新区神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50647938B。法定代表人周丽蓉。被执行人天柱县白市库区医院,住,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白市镇新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7085670475U。执行事务合伙人梁博奇。被执行人天柱县白市库区医院远口分院,住,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源口镇邮政局旁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7MA6DKWNW4N。负责人梁博奇。被执行人梁博奇,男,1992年12月12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被执行人吴完妹,女,1978年8月29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本院在执行怀化新龙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柱县白市库区医院、天柱县白市库区医院远口分院、梁博奇、吴完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202执恢7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武审 判 员 马宏华审 判 员 银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邱 乐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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