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征明、沈红云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02执216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502执2161号案件名称
姜征明、沈红云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聊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姜征明;沈红云;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02执2161号申请执行人:姜征明,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执行人:沈红云,女,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法定代表人:兹留柱,董事长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鲁15民终42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502执2161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有权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以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达兵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苏0826执2803号 下一篇 怀化新龙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天柱县白市库区医院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恢7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