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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征明、沈红云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02执2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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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502执2161号
  • 案件名称

    姜征明、沈红云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聊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姜征明;沈红云;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02执2161号申请执行人:姜征明,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执行人:沈红云,女,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法定代表人:兹留柱,董事长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鲁15民终42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502执2161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有权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以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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