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佗、许木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822执56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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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822执568号之一案件名称
占有佗、许木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占有佗;许木山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浙0822执5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占有佗,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许木山,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申请执行人占有佗与被执行人许木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822民初10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占有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许木山赔偿申请执行人占有佗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8080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许木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许木山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逾期未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许木山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许木山名下拖拉机,本院已登记查封,暂未能扣押到;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许木山名下存款5365.36元,扣留罚款2000元,余款3365.36元已支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截至2021年9月9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3365.36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许木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许木山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许木山罚款2000元,并对被执行人许木山实施司法拘留15日。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许木山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占有佗。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许木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822执5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要求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至少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个工作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潘友生 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景中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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