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宋忠成、宋忠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8执107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执1071号
  • 案件名称

    宋忠成、宋忠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宋忠成;宋忠成;张绪生;张绪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执1071号申请执行人:张绪生,男,1954年10月8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宋忠成,男,1979年1月28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张绪生与被执行人宋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陕0118民初18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00000元、利息52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230元、执行费221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产、车辆、保险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暂无法执结,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了限制消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118执107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武 轩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杜 娟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