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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兴涛、冯甫方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196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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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02执196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冯兴涛、冯甫方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冯兴涛;冯甫方;尹显伦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2执19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兴涛,男,汉族,1987年8月15日生,住泸州市。被执行人:冯甫方,女,汉族,1973年7月7日生,住泸州市。被执行人:尹显伦,男,汉族,1972年6月11日生,住泸州市。冯兴涛与冯甫方、尹显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0502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由被执行人冯甫方、尹显伦支付申请人冯兴涛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800元,总计608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冯甫方、尹显伦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冯兴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尹显伦名下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冯甫方名下有3765.95元,已冻结并扣划给申请执行人冯兴涛。2、对被执行人房屋(土地)的财产线索进行查核,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3、对被执行人的车辆财产线索进行查核,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4、对被执行人冯甫方、尹显伦持有股票(股权)的财产线索进行查核,被执行人无股权信息。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冯甫方、尹显伦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冯甫方、尹显伦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冯甫方、尹显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3765.95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采取强制措施,但暂不符合处置条件,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冯甫方、尹显伦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冯兴涛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童荣彬审判员 康 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佳雨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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