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皇港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240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2402号案件名称
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皇港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皇港商贸有限公司;宜宾市鼎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2402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长江路194、196、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5676025637。法定代表人:王小鹏,董事长。被执行人:宜宾市皇港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05820762-9,营业执照注册号:511502000069765,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西街30号长富商务酒店401室。法定代表人:曹克江,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宜宾市鼎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590488826Y,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交通街9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宾兴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宾市皇港商贸有限公司、曹克江、宜宾市鼎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521执24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根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 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四川上力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蒋应林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1421号 下一篇 冯兴涛、冯甫方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1961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