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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上力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蒋应林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1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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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1421号
  • 案件名称

    四川上力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蒋应林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四川上力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蒋应林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142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上力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四川上力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675765263G,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西郊翠柏大道东段152号上力理想城5号楼(写字楼)B座21层。法定代表人:李海。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万才,四川舟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2110294960。被执行人:蒋应林,男,汉族,1989年4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申请执行人四川上力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应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川1521民初513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蒋应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四川上力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代蒋应林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偿还了借款371241.77元。权利人四川上力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追偿代蒋应林偿还的金额371241.77元,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正在庭外协商,申请执行人四川上力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521执142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撤回执行申请后两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潘学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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