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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志祥与唐水莲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7执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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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7执278号
  • 案件名称

    吴志祥与唐水莲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绥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吴志祥;唐水莲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7执278号申请执行人吴志祥,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石首市。被执行人唐水莲,女,1963年3月28日,汉族,住所地湖南省绥宁县。申请执行人吴志祥与被执行人唐水莲劳动争议一案,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佛顺劳人仲案字(2020)234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佛顺劳人仲案字(2020)2347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志祥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标的202172.2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唐水莲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唐水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唐水莲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唐水莲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及失信名单,但被执行人唐水莲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现尚有唐水莲应支付的202172.29元执行款未执行到位。在本院告知他们本院所采取的相关执行措施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唐水莲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莫文召审判员 梁利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杨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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