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朱立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61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5613号案件名称
长春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朱立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长春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朱立国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613号原告:长春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小南街华大城二期A2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清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璐,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立国,女,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立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诉讼费收费通知》后,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红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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