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付小敏、张连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2执保30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执保300号
  • 案件名称

    付小敏、张连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付小敏;张连喜;湖南连喜新材料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执保300号申请人:付小敏,女,195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顺成,湖南昌言(岳阳)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勤迈,湖南昌言(岳阳)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张连喜,女,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被申请人:湖南连喜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法定代表人:张连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受理申请人付小敏与被申请人张连喜、湖南连喜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申请人付小敏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连喜、湖南连喜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付路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湘F×××××的车辆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连喜、湖南连喜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颂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冯 叶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