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玉华、彭媛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304执保54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0304执保544号案件名称
蒋玉华、彭媛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桂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蒋玉华;彭媛;彭强;邓新军;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中南支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304执保544号本院在解除申请人蒋玉华与被申请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中南支行、彭媛、彭强、邓新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304民初2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采取了相应解除保全措施。现将财产解除保全情况告知如下: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已解除对申请人蒋玉华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详见财产控制反馈信息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304民初2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规定的解除保全事项解除完毕。审判员 石文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 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