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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玉华、彭媛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304执保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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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04执保544号
  • 案件名称

    蒋玉华、彭媛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桂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蒋玉华;彭媛;彭强;邓新军;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中南支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304执保544号本院在解除申请人蒋玉华与被申请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中南支行、彭媛、彭强、邓新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304民初2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采取了相应解除保全措施。现将财产解除保全情况告知如下: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已解除对申请人蒋玉华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详见财产控制反馈信息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304民初2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规定的解除保全事项解除完毕。审判员  石文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 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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