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高爱军、贺小妍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恢167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1679号
  • 案件名称

    高爱军、贺小妍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高爱军;贺小妍;高海佩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恢1679号本院在执行刘玉贵与高爱军、、贺小妍、高海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神木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陕0881民初86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爱军、、贺小妍、高海佩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高爱军、、贺小妍、高海佩偿还申请人欠款27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75元及本案执行费399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偿还完借款本金27万元,迟延履行金37330.2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案件受理费2675元及申请执行费399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高爱军、、贺小妍、高海佩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