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红营、洛阳豪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05执159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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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05执1599号之一案件名称
裴红营、洛阳豪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裴红营;洛阳豪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增海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05执15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裴红营,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被执行人:洛阳豪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珠江南路9幢104。法定代表人:杨增海。被执行人:杨增海,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榆中县,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裴红营与洛阳豪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增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豫0305民初2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洛阳豪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增海应支付劳务费22010元及相应利息等。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7月2日、8月6日、9月24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信息,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网络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杨增海名下存有车牌号为豫C×××××别克牌、豫C×××××五菱牌汽车,本院前往洛阳市车辆管理所查封以上涉案车辆,但车管所告知查无以上车辆。三、2021年7月14日,本院线下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公积金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公积金信息。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且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五、2021年9月8日,本院现场查找被执行人,但并未发现踪迹。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22010元及相应利息等,目前均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王翔云审判员 张春龙审判员 何恒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翠玲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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