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尚军、景淑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6民终433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6民终4338号案件名称
杨尚军、景淑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杨尚军;景淑敏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6民终43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尚军,男,195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春杨,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与上诉人系翁婿关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景淑敏,女,197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上诉人杨尚军因与被上诉人景淑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21)冀0684民初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尚军上诉请求:请求撤销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21)冀0684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主持公道,伸张正义,重新审核,公平判决。争议金额30608元。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提交的公估报告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损坏件的确定不能令人信服,没有拆解你怎么知道坏了,各配件没有损坏的故障点,怎么确定此件必须更换且与此次事故有关?车型配置决定案涉车辆根本就没有液压助力转向系统,你凭什么在更换清单当中有此一项?二是单价无依据,以变速箱为例,比4S店的定价还高出一倍,上诉人不能理解。三是存在重复报价、重复计算。四是车辆至今未进行修理,无实际消费票据。2、开庭时上诉人的代理人当庭要求鉴定,主审法官让三日内提交书面申请,姑且不谈是不是必须提交书面申请才有效,上诉人的代理人冯春杨也当即交了鉴定申请。判决书中说“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交鉴定申请”,不是事实。3、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原审法院视而不见,在判决书中只字不提,没有任何体现。综上,一审偏听偏信,判决不公,车辆未进行修理,公估报价不符,请求撤销原判。景淑敏辩称,1、对方所说的车辆没有拆解及车型不符等列举的一系列问题根本不是事实,车辆至今没有维修,原始凭证都在,看一下就知道是真是假,我们找的评估机构和我们没有利益关系,是交通队内部的合法的评估机构。2、对方代理人冯春杨与本案当事人有明确的利害关系,他本人自己的修理厂出具的证据法院当然不予采纳。3、一审判决书的送达时间,我们收到的时间比上诉人早了将近一个月,这说明法院已经给了上诉人足够的时间了,他反而说一审法院判决不公。4、事故发生时上诉人代理人冯春杨就追着我们不让我们报警,说报警他们就不认责不赔偿,组织我方调取监控视频,上诉人的上诉行为主要是减少赔偿数额,拖延赔偿时间。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景淑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2808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三项至六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事故发生概况:2020年10月14日15时30分许,杨尚军驾驶铲车在高碑店市向东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景淑敏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杨尚军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三、车损28308元;四、施救费700元;五、交通费800元;六、公估费3000元;七、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2808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事实清楚,一审法院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予以采信。原告主张的车损有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原告的车损评估系单方委托且费用过高要求重新鉴定,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交鉴定申请;被告对施救费300元、评估费2000元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均无证据原件证实,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支持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608元,由被告杨尚军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杨尚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60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元,由被告杨尚军承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案涉公估报告书应否采信问题。上诉人主张该公估报告书系被上诉人单方委托,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但上诉人在一审法院释明后,并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鉴定申请,亦未提交充足的证据推翻该公估报告书,且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备相应资质,故一审法院对该公估报告书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车辆损失的依据,并无不当,其他费用认定亦无不妥。综上所述,杨尚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65元,由上诉人杨尚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克伟审 判 员 康珍惠审 判 员 万丙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沈 飞书 记 员 李思奇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夏惠琼与王其翠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3执恢306号 下一篇 高爱军、贺小妍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恢16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