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子洲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马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1民初117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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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民初1174号之一案件名称
陕西子洲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马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洲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陕西子洲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马某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31民初1174号之一申请人:陕西子洲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拓某某,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某,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马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陕西子洲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加某某、张某某、马某某、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在诉中请求对被申请人马某某在陕西子洲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限额为450675.88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某某在陕西子洲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限额为450675.8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彩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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