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李会衡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1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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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404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李会衡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李会衡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14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负责人龚飞龙。被执行人李会衡,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会衡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会衡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李会衡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等情况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传统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李会衡工商、保险、证券、公司信息无登记、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李会衡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李会衡适用限制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1年9月24日,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为XXX万元,已执行到位案款XXX元,尚有XXX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涂永清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英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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