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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591执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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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591执549号
  • 案件名称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丁春松;丁子花
  • 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591执54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3261774716。负责人:张健,行长。被执行人: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9999号黄金时代广场C座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06382274C。法定代表人:石广超,董事长。被执行人:丁春松,男。被执行人:丁子花,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丁春松、丁子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591民初45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罚息1157832.83、律师费4052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4月2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被执行人丁春松名下有车牌号为奥迪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奥迪牌、雅阁牌、雅阁牌、雅阁牌、雅阁牌、雅阁牌、鲁AR××××别克牌、丰田牌汽车各一辆,被执行人丁子花名下有奥迪牌、丰田牌、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各一辆,上述车辆均未能实际控制。本院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发区分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6日、2021年5月28日、2021年6月26日、2021年8月7日、2021年9月2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4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现场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不申请悬赏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均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分。其他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贯英审 判 员 吴胜林审 判 员 张庆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黄建广书 记 员 史志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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