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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少忠、陶小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1021执恢42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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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1021执恢42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占少忠、陶小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占少忠;陶小兰;占毅;占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1021执恢4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占少忠,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陶小兰,女,1971年2月20日生,住南城县。被执行人:占毅,男,1991年10月2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占力,男,2001年10月2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占少忠与被执行人陶小兰、占毅、占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申请撤回对案件的执行,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决定终结本案的执行。条件成就时,本案可以重新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城县人民法院(2021)赣1021执恢428号案件的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 宇审 判 员  饶水根人民陪审员  程 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严如黛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1021执恢4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占少忠,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陶小兰,女,1971年2月20日生,住南城县。被执行人:占毅,男,1991年10月2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占力,男,2001年10月2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占少忠与被执行人陶小兰、占毅、占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申请撤回对案件的执行,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决定终结本案的执行。条件成就时,本案可以重新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城县人民法院(2021)赣1021执恢428号案件的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 宇审 判 员  饶水根人民陪审员  程 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严如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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