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臣、昝学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404执恢6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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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404执恢62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洪臣、昝学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枣庄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洪臣;昝学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404执恢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洪臣,女,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市中区。被执行人昝学军,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峄城区。申请执行人王洪臣与被执行人昝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14)峄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洪臣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无保全财产。本院于2021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手续,并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5日、2021年8月24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信息,于2021年6月24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于2021年8月26日前往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收入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洪臣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王洪臣,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昝学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峄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王洪臣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昝学军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大宪审判员 董业法审判员 房永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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