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树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731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执731号之一案件名称
株洲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树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株洲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树平;侯春秀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3执7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刘运年,董事长。被执行人徐树平,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侯春秀,女,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本院立案执行株洲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树平、侯春秀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在一定时间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03执7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任 君审判员 张陆安审判员 周 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家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占少忠、陶小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1021执恢428号之一 下一篇 金玉琴、通化县光华镇东升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521执8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