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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树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73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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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执73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株洲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树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株洲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树平;侯春秀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3执7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刘运年,董事长。被执行人徐树平,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侯春秀,女,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本院立案执行株洲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树平、侯春秀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在一定时间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03执7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任 君审判员 张陆安审判员 周 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家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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