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滔、黄伟豪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2执保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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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执保414号案件名称
贺滔、黄伟豪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贺滔;黄伟豪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执保414号申请人:贺滔,女,汉族,1996年1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黄伟豪,男,汉族,1998年1月14日出生。本院受理了申请人贺滔与被申请人黄伟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贺滔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贺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黄伟豪名下价值人民币40000元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贺滔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为6222021903005843143)人民币40000元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易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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