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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明杰与上海互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9民初9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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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9民初9050号
  • 案件名称

    席明杰与上海互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席明杰;上海互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9民初9050号原告:席明杰,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游,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互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郭建亮,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琰彭,上海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席明杰与被告上海互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明杰撤回对被告上海互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雅芳书记员  徐 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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