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昱普(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盘锦蓬驰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2民初98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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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2民初988号之一案件名称
大昱普(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盘锦蓬驰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大昱普(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盘锦蓬驰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2民初988号之一申请人:大昱普(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何屯村(原何屯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MA0XUPGE55。法定代表人:张景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泽阳,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2201510536454。被申请人:盘锦蓬驰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东风镇二道边村帅乡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21085308070C。法定代表人:运长野,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大昱普(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盘锦蓬驰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法院使用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并在70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查封;如保全有误,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愿意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按其诉请金额6477605.22元及案件受理费5714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为6539748.22元,结合申请人诉请的违约金,其申请保全财产金额不应超过667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使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盘锦蓬驰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在6673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其中冻结金融机构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侯德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曲雪晴书 记 员 张 妮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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