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辽宁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22执110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922执1100号案件名称
王某某、辽宁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彰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王某某;辽宁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彰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22执110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被执行人:辽宁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彰武县西六乡本街48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辽宁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需要被执行人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九条、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922执11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林审判员 孟凡旭审判员 赵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贺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邹同辉、余世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1民初1047号 下一篇 席明杰与上海互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9民初90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