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同辉、余世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1民初104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民初1047号案件名称
邹同辉、余世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邹同辉;余世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1民初1047号原告余世超,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16日,住陕西省汉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203161013。被告邹同辉,男,汉族,生于1976年2月23日,住陕西省汉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602237812。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世超诉被告邹同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世超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世超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世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经批准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邹 明 胜 人民陪审员 吴 兆 佑 人民陪审员 张 德 海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二 日 法 官 助 理 陈 慧 敏 书 记 员 夏 锐 1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俞凤珠追缴违法所得一案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3125执667号 下一篇 王某某、辽宁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22执11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