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锦军、雅安晶元矿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824执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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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824执594号案件名称
姜锦军、雅安晶元矿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姜锦军;雅安晶元矿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石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824执594号姜锦军(申请执行人)、雅安晶元矿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姜锦军与雅安晶元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885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9033元,其中,本金18850元,执行费183元,本院已于2021年9月9日将该款转付给姜锦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姜锦军向本院申请执行的石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劳人仲(2021)50号仲裁裁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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