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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亚雄、杨卫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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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053号
  • 案件名称

    侯亚雄、杨卫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侯亚雄;杨卫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053号申请执行人侯亚雄,男,1979年10月27日生,汉族,现住子长市。被执行人杨卫,男,1984年7月29日生,汉族,现住子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亚雄与被执行人杨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杨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卫偿付申请执行人侯亚雄借款213349元,案件受理费4750元、执行费31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杨卫未履行义务。2021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侯亚雄与被执行人杨卫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由第三人郝涛担保履行。同日,申请执行人侯亚雄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0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强 鹏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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