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亚雄、杨卫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05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053号案件名称
侯亚雄、杨卫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侯亚雄;杨卫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053号申请执行人侯亚雄,男,1979年10月27日生,汉族,现住子长市。被执行人杨卫,男,1984年7月29日生,汉族,现住子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亚雄与被执行人杨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杨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卫偿付申请执行人侯亚雄借款213349元,案件受理费4750元、执行费31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杨卫未履行义务。2021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侯亚雄与被执行人杨卫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由第三人郝涛担保履行。同日,申请执行人侯亚雄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0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强 鹏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蒋富兰、古新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703民初2349号 下一篇 姜锦军、雅安晶元矿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824执5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