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根、胡水根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112执105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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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112执1055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海根、胡水根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陈海根;胡水根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10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海根,男,汉族,1980年5月26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执行人:胡水根,男,汉族,1956年8月2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陈海根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0)赣0112民初12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胡水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胡水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胡水根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胡水根在银行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工商股权登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15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8545万元,截至2021年9月27日未执行1.8545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胡水根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仰方审判员 张小秀审判员 程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诗涵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10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海根,男,汉族,1980年5月26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执行人:胡水根,男,汉族,1956年8月2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陈海根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0)赣0112民初12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胡水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胡水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胡水根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胡水根在银行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工商股权登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15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8545万元,截至2021年9月27日未执行1.8545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胡水根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仰方审判员 张小秀审判员 程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诗涵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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