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国、山西众悦汽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30执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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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执563号案件名称
刘建国、山西众悦汽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建国;山西众悦汽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30执563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国,男,1968年12月5日生,汉族,X县X镇X村第X人。被执行人:山西众悦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X省X市**X路**X底商X。法定代表人:韩智宁,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国与被执行人山西众悦汽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申请执行有误为由,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晋0830执5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汉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执行助理陈亚康书记员 陈园洁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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