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长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新乡市金口福食品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82执143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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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82执1435号之二案件名称
辉县市长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新乡市金口福食品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辉县市长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新乡市金口福食品有限公司;郭贤明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82执1435号之二申请人辉县市长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太行大道西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789168504T。法定代表人申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新乡市金口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孟庄镇西夏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MA3XFED72G。法定代表人郭贤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郭贤明,男,198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辉县市孟庄镇西夏峰村。辉县市长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乡市金口福食品有限公司、郭贤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辉县市长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本院(2020)豫0782民初53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3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报酬款42543.86元及以42543.86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7日起至付清该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538元。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履行案款10000元,已给付申请人。本院经总对总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贤明名下存款予以限额冻结,余额极少。未发现被执行人新乡市金口福食品有限公司、郭贤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新乡市金口福食品有限公司、郭贤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 峰审判员 李龙山审判员 翟福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长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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