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领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4民初2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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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4民初2067号案件名称
黑龙江领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黑龙江领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4民初2067号原告:黑龙江领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恋恋山城12号楼。法定代表人:张林林,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峰,男,黑龙江领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辉,男,宁安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委:孟秀梅,女,1976年6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贞龙(系被告孟秀梅丈夫),住黑龙江省宁安市。原告黑龙江领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孟秀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领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孟秀梅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领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黑龙江领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春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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