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门某1等继承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8民申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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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民申212号案件名称
王某、门某1等继承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某;门某1;周某;门某3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民申2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男,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门某1(曾用名门某2),男,200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盖州市。以上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盖州市四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某,女,195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盖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门某3,女,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盖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言民,辽宁昌赢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某、门某1因与被申请人周某、门某3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辽08民终11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王某、门某1在原审起诉时因另案门某3起诉周某、门某1继承纠纷正在审理中,原审不予重复处理,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起诉,并无不当。综上,王某、门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门某1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石平审 判 员 张 悦审 判 员 付 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赵 宝书 记 员 王宇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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