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欢、雷建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7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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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7544号案件名称
王欢、雷建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欢;雷建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7544号原告:雷建峰,男,汉族,1999年10月27日出生,籍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910274918。被告:王欢,男,汉族,2001年4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104206836。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建峰诉被告王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建峰于2021年9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建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建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后,由原告雷建峰自行承担。审 判 员 张 雪 芳 二〇二一 年 九月 八日 书 记 员 马 格打印:相丽华 校对:马格 2021年 月 日送达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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